年会上搞了场演唱,结果因为没拿到原唱的许可就把别人的歌放了出来,这下子可麻烦了

有一家企业在年会上搞了场演唱,结果因为没拿到原唱的许可就把别人的歌放了出来,这下子可麻烦了。人家直接把主办方和演唱者都告上了法院,要价13.5万元的损失费。事情闹得挺大,有七家媒体平台帮着直播,总共有超过400万人次在看。现在看来,不少企业搞活动的时候对版权法不太懂,想把知名的歌拿来助兴或者提升形象,但根本没去办合法的手续。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主要就是因为虽然他们自己没直接卖票赚钱,但是这么大规模地直播其实帮公司做了免费宣传,这就属于商业推广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公开传播如果没有经过允许就不行。最后法院把赔偿金额调低了点,给了4万元的补偿。这个数其实是考虑了作品的名气还有转播的规模大小才定的。 以后要是再搞类似的活动该怎么办?企业得先建立一套审查机制,用别人的作品前必须要拿到授权才行。不管是内部活动还是公开直播,只要是面向公众的都得算清楚版权账。表演者也得负起责任来,千万别唱那些没拿到允许的歌。从整个行业来说,那些管版权的组织最好把流程简化一下,收费标准也弄得明明白白点,这样大家用起来也方便。 现在大家都在玩数字技术了,传播方式也多了去了。以后像区块链这些新技术说不定能帮着查版权来源和监测侵权情况呢。到时候肯定还得琢磨出一套适应网络环境的许可制度才行。这个案子虽然是个案判决的消息,但也能看出咱们现在还没完全补上数字经济时代的认知漏洞。等公司庆典的那些热闹劲儿过去之后剩下的就是要好好想想到底怎么创新又要守法了。 只有在法治这块地上把生态建好了让创作者的东西有保障了,企业的牌子才能真正立住脚跟。这样一来才能推动社会的文化创新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