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把王某给起诉了,说他欠了20万元的钱不还。法院判下来,让李某把这钱连本带利还给王某。但是李某不肯还钱,王某只好去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李某把到手的35万元工程款,不是用来还法院判决的钱,而是用来还别人的债,结果法院判决没法执行了。现在大家在争论李某这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有些人觉得他不构成犯罪,因为从民法上讲,诉讼之债和普通债是平等的,他还债是合法的。但是还有人觉得他应该被判罪,因为生效的法院判决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律效力比普通债要高。如果允许李某随便把钱还别人,那就等于让法院的判决失去了强制力。所以大家都同意这种观点。从法律规定来看,他知道自己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这就是逃避执行的故意行为。客观上他确实造成了法院判决没法执行的结果。所以这次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如果不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就会助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这些坏风气。所以应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来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