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为工资和赔偿问题把江苏某公司给告了,这事儿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算是告一段落了。2021年12月,徐某入职该公司当办公室文员。到了2024年9月,公司说她老是无故旷工,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把她给开除了。徐某不服气,就去劳动仲裁告公司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站在她这边,支持了她的诉求。公司不服气又去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觉得公司的规章制度没说清楚哪种旷工算严重违反规定,也没说清楚这种情况能不能开除人。还认为公司没跟徐某说清楚情况就让她走人了,所以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给徐某78340元工资还有15000元补偿金。 公司又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二审主要看两点:一是规章制度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二是徐某到底旷工了多少天。二审法官仔细查了查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发现上班下班得打卡打卡迟到早退15分钟到1小时算半天旷工超过1小时算一天旷工如果有事外出得提前报备并让主管签字否则也影响考勤这些规定都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二审法院把徐某在岗的809个工作日都给数了一遍算了算发现她有571天没有提供有效的出勤记录也没有请假手续或者外出报备手续根据公司的规定这些天数都算旷工这比例这么高时间这么长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公司这么做有依据。规章制度里本来就说了旷工怎么界定长时间大量的旷工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了不用再额外写后果描述公司按照规定开除她没问题所以二审把一审的判决给撤了改判公司不用赔补偿金。 至于工资的部分二审法院看公司在调解的时候愿意按基本工资给补实际干活期间的差额算了一下是18340元法院就确认了这个数。 这个案子的结果挺让人明白的告诉咱们司法审判现在咋平衡劳资关系的它也给企业提了个醒规章制度得合法明确有操作性管理行为要留证据别瞎整对劳动者来说这也是个教训提醒咱们得守规矩不能乱来最后要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还是得靠双方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