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了个事儿,15岁的陈某和同学去安徽省芜湖市一家猫咪咖啡馆玩,结果被一只猫给抓伤了,后来治疗花了5000多块钱。因为赔偿谈不拢,他就把事儿闹到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想让对方赔个1万多块钱。 那家店也挺有意思,说自己门口贴了条规矩,不让强行抱猫,14岁以下小孩得有大人陪着进猫区,还给猫都打了疫苗。但店里出事时的监控坏了看不了。法院最后判的是陈某自担10%的责任,剩下的90%由店家出。我觉得这个案子挺让人琢磨的。 按道理说,既然原告能证明自己是在那家店里被猫挠的,就算店家说有提醒注意事项,那也不算免责条款。而且监控都坏了没法看,店家根本没法证明是陈某自己故意或者大错特错才受伤的。所以按理说应该是店家全责才对啊。 但法官觉得陈某虽然才12岁多点也是个大孩子了,玩的时候没看住自己身上的伤也有责任。这就是法官根据感觉猜的吗?好像不是吧。退一万步讲,法官不能因为没看见过程就按自己想法来定案啊。 还有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这块儿。《民法典》里说了,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是被动物伤的,除非饲养人能拿出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者特别大意才出事的,不然就得赔全份儿。既然店里没法拿出这种证据,那陈某肯定是不用自掏腰包的嘛。 不过这次判下来的结果居然是陈某自己要赔10%。难道这就叫有一般过失吗?不管是被告自己举证的还是法官猜的这种过失都不能成为理由让被告少赔钱啊。这完全是乱用条款才导致的错误吧。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这案子不用专门的动物侵权条款处理而是按普通民事侵权来判的话倒也能说得通。但现实中法院往往容易搞混这两个不同的规定。 再看看2026年3月17日那天的《浙江法治报》5版就登了这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