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伙儿,最近壶口瀑布那边出了点挺有意思的事儿。有网友在山西壶口瀑布外对着黄河拍视频,调侃地喊了一句:“妈,我们来看你了,门口要钱,一人一百,我们就不进去了,在外面看看你就行了。” 结果,这个视频竟然被景区投诉侵权,视频下架了,博主也道歉了。不过仔细琢磨一下,景区这次的操作可能有点理亏。你看啊,《民法典》规定,只有通过侮辱、诽谤这种方式损害别人的名誉才叫侵权。那位博主说门票一人一百,这本来就是事实,陕西段和山西段的门票确实有一百到一百一十元的价格。他只是陈述了票价,又表达了自己的感受和选择,这种基于事实的言论怎么可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呢?还有啊,壶口瀑布是大自然的杰作,是国家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景区在周边建设了设施就把它当成自己的私产吧?景区说自己开发了这个景点,这听起来有点离谱。瀑布本身是自然形成的,是公众的资源。游客评论票价贵或者吐槽几句,怎么就成了损坏景区名誉呢?这纯粹是混淆了维护形象和接受监督的界限。景区收费和公共服务本来就该接受公众讨论和评价。要是动不动就给提意见的游客扣帽子,逼着人家删视频、道歉,反而会让游客反感。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景区自己的口碑和长远发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