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码头施工工程公开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发现异常:参与投标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当场作出否决投标决定。该案例也反映出当前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身份混同等突出问题。
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任何削弱真实竞争的行为都会抬高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投两标依法否决,体现的是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只有把要求落实到每一次评审、每一份文件、每一个环节,才能让公平竞争成为常态,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