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厘清维权与滥诉边界:明知无权仍起诉须担侵权责任

一起跨越十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泉州某仪器公司因专利年费未缴而失效后,仍先后四次对福建某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最终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此案例的发布,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权利划定了重要的法律边界。 案件事实清晰而具有警示意义。涉案专利系某仪器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按期缴纳年费,于2006年3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然而该公司并未因此罢手,反而同年5月首次起诉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福建高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判赔12.5万元。但这并非终点。2015年12月,该公司再次起诉,声称对方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持续侵权,索赔350万元。诉讼中,对方提交了专利已于2006年3月终止的证据,该公司随后于2016年5月撤回起诉。此后,该公司还曾就专利终止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8年7月撤回。2019年5月和2020年7月,该公司又分别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均针对同一时期的被诉侵权行为,索赔金额分别为450万元。 这多项诉讼行为最终引发了反向诉讼。2022年1月,被诉方提起恶意诉讼之诉,主张对方在明知专利已终止的情况下,仍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造成其律师费支出、财产保全损失,并因涉诉失去投标机会。厦门中院一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赔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的裁决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恶意诉讼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诉讼在客观上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其二,当事人主观上明知这一缺陷,仍然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该公司自认在2016年5月第二次诉讼时已知晓专利终止,其后续诉讼针对的是专利终止后的行为,明显缺乏权利基础。该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对起诉缺乏依据应有清晰认知,仍然提起诉讼,主观上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指出,区分依法维权和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两个上。一是诉讼客观上是否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二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还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密切联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这一标准的确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遏制恶意诉讼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一上,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让真创新不为恶意行为所侵扰,让创新主体能够心无旁骛投身研发。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可能引发"钓鱼维权""碰瓷起诉""诉讼牟利"等不法现象,越需要予以规制。因此,两者实际相得益彰,都是激励保护创新的重要方面。 有一点是,司法机构在规制恶意诉讼时保持了审慎态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对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既要争取"应认尽认",也要防止对正当维权的不当限制。这种平衡的态度确保了法律既能保护真正的创新者,也能保护诚实的维权者。

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最高法此次划定的司法红线,恰似为创新赛场树立的规则标尺——既防止"野蛮冲撞",又杜绝"假摔讹诈"。当维权行为回归法治轨道,我们方能见证更多企业从诉讼博弈转向研发竞赛,这正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