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甲公司把500万元的借款给了乙银行,丙公司还替甲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10月,乙银行在没告诉丙公司的情况下,把这笔借款的债权还有担保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只在报纸上发了个公告。甲公司借的钱到期了却还不上,资产管理公司就把甲公司和丙公司都告到了法院,要他们还钱。丙公司说没接到通知,不想承担责任。法院判下来,认定债权转让有效,保证责任也跟着转过去了。法院觉得乙银行虽然只在报纸上发了公告,但综合案情能看出丙公司其实知道这件事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律师分析说,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还是得负责。主债权的内容没变,保证权利也跟着转走了,保证人在原来的范围内对新的债权人负责。按《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通知是个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债权人没通知保证人或者禁止转让的约定被违反了,保证人可以拒绝担责。责任范围也得跟着原来的保证条款走。 实务操作上债权人一定要把书面通知给保证人送达好(最好公证邮寄留个凭证),别只发个公告就行;受让人在接手前得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禁止转让的条款;保证人收到通知后就该给新债权人还钱,别再给原来的银行付了。律师提醒大家平时生意上转让债权时总会纠结“保证人还管不管”的问题,法律规定原则上是要管的,除非通知不到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 法律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没通知或违反禁止转让约定的情况除外。这事儿核心就看通知义务和约定优先。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受让人都得按规矩办事才行。如果遇到纠纷解决不了,建议赶紧找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