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这种做法判为违法,因为它并不公平。很多公司认为业绩不好就该辞退员工,这其实是在违法操作。员工可能签了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的承诺书,但法律不认这个。如果你被公司因为业绩不好给辞退了,你有权拿双份钱。公司得给你个机会让你能胜任工作,而且得在调整岗位后再考核一次。即使公司说你业绩差,也不能随便让你走人。公司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先给你培训或者调岗。如果你还不行,公司才能提前通知你解除合同,并且给你补偿。公司要是没走完这三步直接把你开了,那就是违法解除。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赔偿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很多公司常用的末位淘汰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末位排名是相对的,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公报案例里就明确了这一点。还有一些公司让员工签军令状或者业绩承诺书,约定做不到就自动走人,这种协议其实是无效的。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是规定连续业绩不达标就直接辞退,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等于把经营风险全让劳动者承担了。 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要冷静收集证据:劳动合同、考核制度、每次考核结果单、书面辞退通知这些都是关键材料。工作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录音录像也能起到重要作用。拿着这些证据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吧。核心诉求很明确: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N。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法律程序给了劳动者充分的救济渠道,维权可能会耗时但权利不会自己掉下来。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生存压力不断加码绩效考核的严苛程度,这种保护劳动者的“三步法”在现实中到底有多少公司会老老实实走完呢?它保护的是一种公平的权利还是一个可能被架空的理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