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空区治理工程遭"非法采矿"指控引争议 专家指司法认定需尊重技术逻辑

问题——治理施工中的“开挖产石”如何界定性质 部分涉矿案件办理中,办案文书或指控意见会使用“以采空区治理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等表述,通过“名义”与“实质”的对照,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争议焦点在于: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客观上往往必然伴随开挖、剥离与物料外运。若仅凭“有开挖、有石料”就作入罪判断,既可能违背治理工程的技术规律,也容易冲击刑事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无罪推定等基本要求。 原因——主观故意证明难与治理工程监管链条不完善叠加 从案件构成看,非法采矿罪的成立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仍以非法占有矿产资源为目的实施开采。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结合许可状况、工程合同与资金流向、矿产品去向、利润分配、组织化采运销链条等证据加以印证。 但在治理类工程中,行为与目的容易被表象遮蔽:一上,剥挖回填、地表揭露等属于采空区治理的常见工艺,开挖量大、产出物料多并不必然异常;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治理工程审批、施工监管、渣石处置、生态修复验收等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工程性开挖”与“资源性开采”的边界在实践中被弱化,增加个案事实认定难度。 此外,治理工程常在施工中期即被介入调查。若回填、覆土、绿化等关键环节尚未完成,容易出现以阶段性结果替代全流程评价的情况,进而对工程最终目的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 影响——若简单推定,可能带来三重风险 其一,证据责任偏移风险。用“以……为名”的表述直接推定主观故意,容易降低对“明知”“目的”“非法占有”等核心要件的证明强度,形成事实认定的“捷径”,影响案件质量与司法公信力。 其二,治理项目推进风险。采空区治理承担消除地灾隐患、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功能。若施工单位在依法审批、按设计施工的情况下仍面临较高刑事不确定性,可能出现企业不敢承接、工程不敢动土、治理周期被迫拉长等连锁反应,反而不利于隐患排除与生态修复。 其三,执法治理协同风险。矿产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并不对立。对确有借工程之名牟利盗采者,应依法严惩;对依法合规推进治理者,也应给予稳定预期。边界不清容易造成治理与打击各自为政,影响地方治理效能。 对策——以证据为核心厘清边界,推动全链条规范 一是坚持实质审查,突出主观要件证据。对涉治理工程的“采挖行为”,应综合审查审批文件、设计方案、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验收节点、资金结算、物料处置台账等材料,重点核实是否存在销售牟利、暗中外运、账外分成、组织性采销等事实链条,以证据证明替代主观推断。 二是以技术规范校准事实认定。采空区治理具有清晰的工艺逻辑:清除破碎岩体、消除空洞与沉陷风险、回填压实、覆土绿化等环节前后衔接。应引入行业标准、第三方评估和专业鉴定,判断开挖量是否与设计匹配、施工是否偏离治理目标、是否存在“只挖不填”“挖采分离”等异常。 三是完善渣石处置与监管闭环。对治理产生的石料、土方等,建议更明确属性认定、处置渠道、运输监管和收益归集规则,推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对确需利用的物料,可在法规与政策框架内明确可利用范围和收益用途,减少处置灰区带来的风险。 四是加强行政审批与司法衔接。对政府批准的治理项目,应推动审批、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机制,既及时发现借治理之名盗采的行为,也为合规工程提供可核验的监管记录,压缩事后争议空间。 前景——在严惩资源犯罪与保障民生工程中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化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采空区治理、矿山修复等工程将不断增加,涉及的案件也更需要在“打击违法”与“保障治理”之间把握尺度。总体而言,依法从严惩治非法采矿的方向不会改变,但更精细的证据标准、更透明的工程监管、更专业的技术支撑,将成为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把案件审查从“看表象”转向“看全链条、看目的、看证据”,有助于在守住资源安全底线的同时,维护正常建设秩序与市场预期。

治理修复工程与非法采矿之间往往只差一步,但该步必须由事实与证据来划定,而不能用概念化推断替代。坚持无罪推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尊重工程技术规律,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底线,也是推动生态修复与资源保护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