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保护河湖生态 五级河长体系全面推进 新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河湖是防洪排涝的“天然通道”,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骨架与公共空间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与极端天气增多,河湖治理面临多重压力:部分区域水域空间被挤占,岸线开发强度增加;个别工程建设与河道行洪能力不匹配,易形成壅水、阻水隐患;砂石开采、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对水生态和水安全造成风险;同时,跨部门、跨流域的治理协同需求日益突出。

立法推动治理体系定型,是回应现实挑战、提升治理效能的制度选择。

此次通过的《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对河湖的定义作出较为完整的制度化界定:河湖既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也包括列入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并明确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统称为河道。

条例强调,河湖保护治理应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等原则,目标指向建设水安全更稳固、水环境更优良、水生态更健康、水资源更高效的“幸福河湖”。

从“问题”看,河湖治理难点往往不在单一工程或单一执法环节,而在空间管控、规划衔接、日常监管与责任落实的系统性不足。

条例以“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全链条为主线,着力把治理从阶段性整治转向常态化、法治化管理,突出三项关键抓手:一是底数清、档案全。

条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水系分布、水域面积、容积、流量、水下地形、岸线等基础调查,建立健全河湖档案,为科学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名录管、分级管。

浙江实行河湖名录管理制度,河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具有特定功能或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等应纳入名录;河道按流域范围、流域面积及涉及城市与人口规模等因素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并向社会公布,以分级分类提升管理精度。

三是空间严控、规划协同。

条例提出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应与航道、港口、湿地、灌溉、渔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可将河湖整治用地、堤防建设用地范围经核定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明确不得建设与河湖整治、堤防建设无关的工程设施,以制度方式守住行洪通道与治理空间。

从“原因”分析,浙江水网密集、河湖类型多样,既承担防洪排涝、供水灌溉等基础功能,也承载生态保护、文化记忆与城市品质提升等复合价值。

治理对象广、利益关系多、工程与生态耦合度高,需要以法规统筹各类要素,形成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估的制度体系。

条例提出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表彰奖励,意在通过压实责任链条与激励机制,推动治理任务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从“影响”看,条例的实施将对水安全、水生态与发展方式产生多重带动效应。

其一,防洪排涝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条例对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禁止性规定,并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等跨河设施明确整改或拆除的处置路径,有助于减少“卡脖子”风险点。

其二,水域空间保护力度加大。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河湖保护,确保现有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并将水面率指标纳入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集约利用考核评价、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强化“硬约束”。

其三,工程建设与资源利用更趋规范。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水域原则上从严控制,同时对确需占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要求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补救工程;对采砂实行权属与许可管理并强调安全生产与服从防洪调度,体现“允许但规范、利用须补偿、开发不越界”的治理导向。

其四,公众可感知的城市水环境改善预期增强。

条例提出加强城市河湖保护和水系连通,结合扩建、公园景观、海绵城市建设等提高城市水域面积,为城市韧性与宜居品质提升提供制度空间。

从“对策”层面,条例不仅列出禁止行为与许可要求,也强调以监测评估支撑科学决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技术规范开展河湖信息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域面积、容积、流量等变化,实施河湖健康与功能评估,编制并发布动态预警信息和健康状况报告。

对地方政府而言,下一步关键在于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清单:加快基础调查与档案建设,完善界桩与公告牌设置并加强保护;对规划保留区、河湖管理范围等重点区域强化执法监管;推进城市水系连通与生态修复,统筹工程措施与自然基解决方案;对占用、采砂等活动建立全过程监管和风险评估机制,避免“重审批轻监管”。

同时,需加强跨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形成合力,提升治理整体效能。

从“前景”看,随着条例落地,浙江河湖治理将更强调“系统治理、源头防控、法治约束、公众参与”的综合路径。

面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降雨、台风等事件可能增多的趋势,守住河湖空间、提升行洪通道能力、健全预警评估体系,将成为提高区域韧性的基础工程。

长期看,河湖从“治理对象”转变为“发展资源”的过程将更为清晰:在严格保护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形成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与经济社会效益的良性互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更可持续的水支撑。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开始从末端治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

其以立法形式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不仅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提供制度样本,更折射出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的深层转型——当生态红线成为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正渐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