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搞的,就是为了保护骑车的人,让开车的多赔点符合法律精神。

上海松江法院刚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老百姓提了个醒。就在最近,松江区人民法院出了一审判决,这件事牵涉到了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把责任分清楚很关键。事情是从一年前的一个清晨开始的,天还没亮还下着雨。市民高某当时怀着孕身体不舒服,急着去医院,就开着丈夫潘某的私家车上路。到了路口跟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了,骑车的陈某抢救无效死了。交警查了说,陈某骑车闯红灯、超速还没开灯,是主要原因;高某开车也有点超速。 但这事麻烦的不止是责任怎么分。原来这车上一个特殊时期,就在撞车前一天,车主已经从潘某改成了朋友沈某的名儿了,可车子还没交过去,还是潘某在开。更要命的是,这时候车子的保险全过期了。潘某在法庭上说,因为换了手机号没接到保险公司续保的短信,出事以后才知道保险断了。 出事以后,死者家属把高某、现在的车主沈某还有原来的车主潘某都告到了松江区人民法院,要他们仨连带赔40%的钱。原告律师觉得为了保护骑车的人,让开车的多赔点符合法律精神。 法庭上大家主要吵的就是俩事儿:到底谁得管这交强险;还有赔偿的钱数合不合理。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仔细看了以后说,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搞的,就是为了赔受害的人。谁的车谁就得买保险。虽然这车子名儿是沈某的了,但根据法律规定,东西没交过去所有权还没变。 经法院核实,这车出事的时候还没真给沈某呢,还是潘某在开着呢。所以法院认定潘某还是实际管事的人。既然他是以前的车主,车没交出去的时候就得继续管这事。现在他没买保险导致受害者没法从交强险里拿钱了,潘某就得在交强险那个18万元的限额里赔。至于具体怎么赔法,法院还是信了交警那份责任认定的话。结合实际情况,判机动车那边赔40%挺合适。超过18万元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算该谁赔谁。 最后松江区人民法院就这么判了:第一是让高某十天之内把837296.80元给原告;第二是让潘某在18万元的交强险限额里跟高某一起赔原告的钱。至于原告说让沈某也赔那一份儿的请求没通过。 这次判决不光帮了受害方一把,也是给车主们上了一课:车子改名不光是个手续变更的事儿。没把实物给过去之前,原来的车主还有好多事得管。大家一定要盯着自己的车险状态别让它过期。哪怕情况再急也得守规矩、安全开车才行。法院这回就是通过判一个案子来规范大家的行为、明确规矩、维护交通秩序、保住大家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