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家甲建筑公司干着改造老城区的活儿,小A因为之前设计图纸、做标书跟负责人搭上线了,这才临时被叫过去“搭把手”。 有一回项目收工了,小A跟同事跑到附近的馆子吃了个饭,饭后想步行回宿舍歇着,哪成想走到半路被车撞了,当场就没了命。 小A的父母听了这个噩耗觉得心里不平衡:“上班下班路上出了事,给谁干活谁就得赔钱。”他们直接跑去申请劳动仲裁,非要让劳社部的人确认小A和甲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拿到工伤赔偿。仲裁委直接拍板:双方虽然没签那纸合同,但只要活儿是公司的范围里干的,还受公司管着,那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当然不干了——“我又没跟他签字盖章,凭啥说他是我公司的人?”于是把官司打到了新乡县法院。法官也没跟他们废话,直接用三步把事实给拎清楚了:小A上下班得打卡、干活得听项目经理的指挥;设计图纸和做标书这事儿本来就是公司的活计;发工资的钱也是公司掏的。照着这些情况一判,认定了双方确实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这工伤责任跑不了。 法官还顺便给大伙儿解释了一下为啥没签合同还能认定:法律条文早就有说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文里都写得明明白白,有了书面合同当然好,但只要实际上干活了、受了管、拿了工资,这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立了。平时那些工资条、社保记录、工牌、考勤表,再加上同事们作证说的话、施工日志里写着的名字……这些零零碎碎的东西凑在一起变成一条证据链,法院看了心里也就有数了。 最后还是给老板们和打工者提个醒:当老板的千万别拖拉合同的事儿,哪怕是临时工也得在一个月内把字签了,免得以后麻烦;干活的人平时也得留个心眼儿,多留着点工资条、社保单子、工牌或者是聊天记录之类的东西。要记住一句话:不签字不等于没劳动关系;要是手头没证据打官司才是真的没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