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作”之名下,关系如何定性 MCN机构通常为内容创作者提供账号运营、流量支持、商业合作对接、拍摄制作与直播管理等服务,并通过分成、服务费或“保底+分成”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行业中,机构与主播常以“合作协议”“独家经纪”“承揽协议”等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由此引发的核心争议于:合同写的是“合作”,但主播的工作过程却被高度管理时,双方到底是平等主体的合作关系,还是带有雇佣属性的劳动关系?该认定不仅决定纠纷处理路径(是否需先行劳动仲裁),也直接影响社保、工时、报酬、解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边界。 原因——行业快速扩张与规则供给滞后交织 从纠纷成因看,一上,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变化快、组织形态多,机构为统一内容风格、稳定产出频率、提升商业转化,往往采用更强的管理手段,例如统一账号、制定脚本、安排排班、设定直播时长与更新频次,并配套考核与奖惩。另一方面,部分主体出于成本与风险考虑,倾向用“合作”表述来包装用工安排,通过合同条款转移或弱化用工责任,把劳动关系要素放进服务条款中。同时,主播群体议价能力差异明显,新入行者对合同风险识别不足,也使争议更易发生。 影响——裁判强调“实质审查”,为行业划清底线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崔某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机构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主播需完成直播时长与短视频更新等要求;机构支付三个月每月6000元保底并按收益分成,同时提供食宿。履约数月后,主播提出解约,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主播则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案件应先行劳动仲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认定指出,劳动关系判断不能只看协议名称,应综合劳动管理程度、工作自主性、过程管控强度、是否需遵守工作规则与劳动纪律、工作的持续稳定性,以及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结合本案事实,法院从账号控制、内容决定权、时间与工作量考核、收入固定性与经济依附等审查后认为,主播在人身与经济上对机构存在明显从属性,应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该裁判传递出明确信号:以“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不能改变法律对真实关系的认定。 对策——推动合同合规与用工治理“双向校准” 业内人士认为,减少此类纠纷,关键在于机构治理与主播维权同步提升,让合同约定与实际管理方式相匹配。 对机构而言,应根据实际管理模式选择合适的法律框架:若实行排班考核、统一账号与内容、设定工作纪律并开展日常管理,实质已接近用工,应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完善薪酬结构、社保缴纳、休息休假与培训管理等制度,避免“保底+考核+纪律”的劳动化管理叠加“合作协议”的外壳。若确为合作,应保障创作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内容决定权,明确权责边界,减少对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的强制控制,并就收益分配、成本承担、数据与账号归属、商业授权范围、解约机制等作出清晰约定,使“合作”在事实层面经得起检验。 对主播而言,签约前应重点审阅账号归属与控制权、排班与考核条款、保底性质(工资还是预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解约条件、培训服务费与设备费用等内容;同时注意保留排班通知、考核记录、报酬发放凭证、管理指令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真实用工状态。对平台、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而言,可推动示范合同与合规指引,加强对不合理违约金、变相扣押证件、强制长时直播等风险点的治理。 前景——新就业形态治理将更重“穿透式”规则落地 从趋势看,围绕直播与内容生产的用工形态仍将多元并存,既有灵活合作,也有高度组织化的用工。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依据、穿透协议外观”,将推动行业从粗放增长走向规范发展。可以预期,未来纠纷处理将更关注平台经济与新业态中的实际控制与利益分配结构,促使企业在商业效率与劳动保障之间形成更清晰的制度安排,也推动行业形成可复制的合规管理范式。
本案裁决不仅回应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问题,也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参照;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创新与规范、灵活与责任之间找到平衡,仍是各方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厘清权责边界,行业才能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