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地的范围是一个县(市、区)

2016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呼叫中心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预缴地的范围指的是一个县(市、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按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且这里的“县(市、区)”是唯一标准。这个政策原文其实很简单: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施工,就以项目所在地为预缴地;预缴地就是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不管企业注册地或者机构所在地在哪里都不改变;同一个县(市、区)内有多个项目,收入要汇总计算;如果单县(市、区)的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就免预缴;如果超过10万元,就按3%的税率在当地税务局现场或者电子税务局申报预缴。 把所有规则捋顺了其实就一句话:“跟着项目走,看县不看市。”所以别让“同城”变“跨城”,只要项目落在不同的县(市、区),就需要按“县(市、区)”独立计算收入。如果把这些收入汇总之后超标了,就必须逐地进行预缴。为了避免合规风险,最好把发票开对、把税款算准、把资料留全。 那么具体到德州的建筑企业该怎么做呢?首先得把历下、槐荫、高新三个项目的当月结算收入分别统计出来。接着再做汇总工作,把这三个区的收入加总后和10万元的临界值进行对比。然后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如果合计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项目所在地分别向历下、槐荫、高新三区税务局申报预缴;如果有任何一个区单独超过了10万元,那只需要在那个区预缴就可以了。 最后还得注意留存资料这一环节: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预缴税款完税凭证、项目合同、结算单等都要按项目归档备查,这样才不会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