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依法纠正涉企不当处罚 彰显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问题:高额罚款与“小微主体可承受性”矛盾凸显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案件源于一家从事网店销售的小微企业网店发布医疗器械对应的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十万元罚款。企业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在确认违法事实成立的同时,对量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指出行政处罚应兼顾惩戒与教育、坚持过罚相当,并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原因:裁量空间存在,但“机械适用最低额”易偏离比例原则 从法律框架看,医疗器械广告合规门槛较高,目的在于防止误导消费者、维护公共健康秩序。相关规定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设置了幅度罚款,执法机关据此拥有一定裁量空间。但在实践中,如果仅以法定起罚点为依据,忽视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容易出现“看似合规、实则失衡”的量罚结果。该案中,涉案广告持续时间不足半年,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企业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并更正宣传用语,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认为,如仍直接适用十万元罚款,可能与行政处罚法所强调的比例原则和教育功能不相一致。 影响:个案折射执法精细化要求,关系市场预期与治理效能 一上,严格监管是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尤其医疗器械等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底线必须守住,震慑必须到位。另一上,若处罚明显超出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可能出现“以罚代管”,削弱经营韧性,甚至导致企业停摆,进而影响就业与市场活力。法院在裁判中提及企业规模、行业竞争强度以及疫情因素可能放大处罚后果,表明了司法在审查行政裁量时对现实影响的关注。该案也传递出清晰信号:法定幅度不等于量罚可以忽略个案差异,执法需要更精细、更均衡,避免“一罚了之”。 对策:完善裁量基准与程序约束,让“可预期、可复核”成为常态 专家指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关键在于让裁量空间更规范、更透明。一是细化裁量基准。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等情形,应形成更明确的分档标准与证据指引,兼顾“同案同罚”和“轻重有别”。二是强化程序保障。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并对从轻、减轻理由作出回应说明,确保处罚决定经得起复核与审查。三是坚持惩教结合。对小微主体可更多运用责令整改、行政指导、合规提示等方式,推动建立广告审核机制,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重复违法。四是提升合规供给。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可通过规则提示、敏感词库、审核工具等方式,帮助商家识别风险点,形成“监管—平台—商家”的共治格局。 前景:司法监督与规范执法同向发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法院在本案中强调,对量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变更,有助于对行政裁量形成有效校准。随着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执法将更加重视证据、比例与效果的统一。可以预期,未来广告监管仍将保持高压态势,但“精准执法、柔性治理、包容审慎”也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向。对经营主体而言,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能力;对监管部门而言,把握尺度、提升规则透明度,才能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增强市场信心。

依法行政的权威既来自“有力度”,也来自“有尺度”。对违法行为敢于亮剑,是维护公平竞争与公众利益的必然要求;对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市场主体做到过罚相当、罚教结合,则体现法治的理性与温度。把规则讲清、把尺度握准、把整改做实,才能让监管更有效、企业更安心、市场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