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可不是谁都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肖像、名誉、隐私这三样东西可是非常重要的。网络平台是为了让大家交流的,可不是用来吵架或者泄愤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公布了一些案例,提醒大家网络空间也是受法律约束的。 举个例子吧,王女士因为跟陈女士有些矛盾,就把对方和她家人的照片发到了社交媒体上,结果她被陈女士给告了。法院判了王女士赔偿12000元精神损失费,而且还要公开道歉。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在网上随便发别人的照片可没那么容易逃避责任。 还有一次是因为两位女士在网上吵架,王女士一直给对方发私信骂街。结果对方也把她给告了,这次法院判了王女士赔偿23000元精神损失费。很多人以为私信不是公开的就没事了,但实际上不管是公开还是私下的骚扰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个例子也说明隐私权不是靠是不是公开来决定的,只要对方觉得受到了骚扰或者安宁被打破了,就算是侵犯隐私权。所以别把私信当成避风港,不要以为躲在后面骂就没事。 民法典里也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别人的肖像:比如用于科学研究、课堂教育、个人欣赏等非营利目的;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还有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使用必要范围内的肖像;还有就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使用已经公开过的照片。但要注意一点就是这个“必要范围”,媒体报道也不能过度放大或者超出必要比例。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最容易踩坑的三个地方就是:第一就是随手拍照就发朋友圈了,连陌生人都没经过同意就发出去;第二就是用AI换脸或者PS恶搞别人的照片;第三就是进行网络“人肉搜索”,把别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和聊天记录都给扒出来。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别人权利的行为。 那么我们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些问题呢?第一点就是想发别人照片前先跟对方确认一下有没有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就要立刻删掉照片。第二点是看到侮辱性言论先截图保存证据然后再通过平台投诉或者起诉。第三点就是把自己的隐私信息加密存储起来防止被黑客窃取。 总之法律不是束缚表达的枷锁而是防止情绪失控的护栏。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在数字时代的“隐形盔甲”,只有不越雷池才能够保护好自己也不会伤害到别人。下次你再想动手打字之前,不妨想一想屏幕那端的人可能正在承担你一句话带来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