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纸购销合同因“未接收货物”陷入僵局。
2024年8月,李某与某发展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采购一批酒品,总货值23.4万元,分两批交付。
签约时李某支付5000元订货定金,并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随后发展公司依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李某未接收,双方围绕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损失金额产生争执: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李某则认为对方并未实际受损,拒绝赔付。
多次协商无果后,企业诉至法院。
原因—— 此类买卖合同纠纷的矛盾焦点,往往不在“是否违约”本身,而在“损失如何认定、如何承担”。
一方面,合同履行中物流、仓储、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容易让企业对损失形成直观感受;另一方面,个人当事人对“根本违约”“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等法律概念理解不足,常以“未实际收到货”“对方还能再卖”为由否认损失。
再加之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情绪对立放大了分歧,导致谈判长期停滞。
影响—— 纠纷若久拖不决,不仅增加双方诉讼成本,还会对交易秩序和企业经营预期产生影响。
对企业而言,货物周转受阻、资金占用、渠道安排被打乱,损失可能随时间扩大;对个人当事人而言,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信用与财务压力随之上升。
更重要的是,若简单以“胜负”视角处理,容易使矛盾外溢,影响后续合作与社会关系稳定。
推动纠纷尽快从“程序结案”走向“实质化解”,成为基层治理和司法服务的现实需求。
对策——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启动“七步解纷争”调解路径,核心在于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尺度、以协商为方法,逐步把争议从情绪对抗引回到规则框架内。
第一步重在审视证据与合同约定,厘清交易结构和履约节点;第二步分别听取双方陈述,提炼企业“损失补偿”与个人“损失真实性”的关键诉求;第三步围绕合同真实性、条款含义与未履行原因核实细节,避免争议在事实层面反复;第四步把矛盾锁定到损失金额的认定与承担边界,减少无关争执;第五步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明确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第六步在计算口径和合理性上作出解释,提示损失并非只能以“最终卖不出去”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履约成本、合理支出及可得利益等因素;第七步在权利义务清晰的前提下,引导双方以“可执行、可落地”为目标,兼顾赔偿能力与企业合理损失,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在具体调解中,法官通过面对面协商与背靠背沟通相结合,既让企业看到依法维权路径,也让个人了解拒不履行可能带来的后果与成本,逐步缓和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由李某赔偿企业损失2.8万元并分期支付,首笔款项当场履行,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前景—— 从个案看,基层法院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就地化解”,关键在于形成可复制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五华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因地制宜打造“七步解纷争”调解品牌,通过把事实查明、法律释明与利益平衡有机结合,提高调解效率与履行率。
据介绍,该院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民事纠纷调解撤诉数量与比例保持较高水平,体现出“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的治理导向。
随着市场交易更加频繁、合同类型更加多样,面向企业与群众的纠纷化解方式也需更专业、更精细:既要让规则可预期,也要让结果可执行;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提升社会效果。
司法调解的创新发展,反映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七步解纷争"调解工作法将医学诊疗的科学方法论引入司法实践,体现了对纠纷解决规律的深刻认识。
这一做法启示我们,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的权威性,更需要人文关怀和理性对话。
随着这一创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必将为构建更加和谐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