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善提名评审机制,强化党政统筹与科研诚信约束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该决定已于2025年12月2日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奖励体系、评审机制、管理规范诸方面作出调整,继续完善福建省科技奖励制度。 从奖励体系看,修订后的办法将原有的五个奖项类别扩展为六个,新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调整反映了科技创新工作的现实导向:重视基础研究和技术发明的同时,更强调成果转化与应用。作为连接科研与产业的重要环节,成果转化奖将推动科研人员和企业把科技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技创新向经济效益转变。 在评审机制上,修订办法作出重要调整。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和3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仍为每年评审一次,并明确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差异化安排既保持重大贡献奖的权威性与稀缺性,也保障其他奖项的常态化评审与覆盖面,形成更清晰的激励梯度。 提名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应的规定提升了提名的规范性,有助于减少虚假申报和不当竞争,维护评奖公正。同时,修订办法扩大提名者范围,明确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可作为提名者,以便更广泛发现和推荐优秀成果与人才。 奖励分配原则上,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其他奖项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配。该安排既突出个人贡献,也兼顾团队协作的科研现实。修订办法还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为获奖人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撑。 为防止重复奖励,修订办法规定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同时明确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以保持奖励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在管理规范上,修订办法加强了对保密项目的管理。新增条款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内容保密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相关要求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兼顾奖励工作的必要公开。 修订办法还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通过明确处置程序与后果,进一步维护奖励公信力。 此外,修订办法明确奖励经费管理原则。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项奖金数额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助于提升奖励的实际激励效果。

从“论文导向”到“市场导向”,福建科技奖励新政折射出我国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的深层逻辑;当一枚奖章的价值不止停留在实验室的展示柜里,更体现在生产线的实际应用中,这样的制度设计或将为破解科技与经济“两张皮”提供更有效的路径。在加强党的领导与尊重科研规律的统一中,地方科技治理现代化正在迈出更扎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