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不让北京的独居女子或是虹口区的蒋女士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律师给出的建议是,赶紧把临时公职监护这个机制给完善起来。最近北京就发生了这么一档子事,一位老太太去世了,她的亲戚们都想分这笔遗产。最后法院判决说,房子收归国有拿来做公益,而钱和保险金给了那些之前帮过她的亲戚们。其实在去年10月,虹口区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住院了,因为她身边没有近亲属能给她当法定监护人,所以在她走后,她的追思会能不能办、墓地怎么买,都成了大家争论的焦点。随着社会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这种纠纷肯定会越来越多。有的医院还跟我说,不少老年病人在住院期间行为能力丧失了,又没人能签字付钱看病,严重耽误治疗。医院找了居委会、街道甚至民政局去商量怎么办事儿,但这些部门都不愿意当这个临时监护人,非说要打官司让法院来指定。其实法律上早就写得很清楚,《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说的就是这事——当当事人没有或者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家里没人愿意当监护人,在法院指定之前,就得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来担任临时公职监护人。可问题是为什么到了现实中就卡壳了呢?关键原因就是缺了个具体的工作细则。在实践中根本没有法院判决书这样的法律文书来给居委会证明他们是临时公职监护人的身份,也没有建立起认定机制。光靠法律条款不行,就算居委会想接手管这事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身份,其他相关机构也都有顾虑。比如蒋女士那个案子里,医院让居委会代替患者签字就没依据;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因为制度不明晰不敢轻易配合。所以我建议市民政局牵头把这事搞起来,把公安、卫健、金融还有法院都拉进来一起商量。先得把摸底工作做好:全市各个街道把60岁以上的老人情况捋一捋,尤其是那些没子女的家庭底细摸清楚。然后市民政局带着公安、卫健这些部门一起制定个规范:怎么认定临时公职监护人、谁负责谁对接。具体怎么做呢?比如说医院或者居委会发现有人行为能力有问题又没家属照顾了,就先把情况反映给属地的居委会或区民政局。接到消息后,属地这边就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去评估人的行为能力还要查公安局有没有近亲属的记录。如果查下来发现这人行为能力不行了又没近亲属或者家属不愿意管,那区民政局就指定属地居委会来当这个临时公职监护人,并出个文书证明这事。居委会拿到证明文书还有介绍信后就能去医院、银行和保险公司帮忙办签字、转账、理赔之类的手续了,这些机构见到文书就得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并且配合办理。要是医院估计病人短时间内好不了,居委会在当临时公职监护人的同时还得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等法院定了以后,居委会把之前的材料移交给新监护人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