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案例 司法实践突出“全链条”治理理念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并通报全国法院2025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最高法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发挥了明显震慑作用,目前涉及的司法解释正继续修订完善。 问题:社会期待“判得更高”,但司法保护不应被单一指标绑架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投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攀升,社会对司法加大保护力度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一些观点倾向于把“强保护”简单理解为“高额判赔”。但从当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看,既有判赔数额高达数亿元的案件,也有仅判赔3万元的案件,体现为“高低并存”的裁判格局。赔偿数字为何差异显著、低额判赔是否意味着保护力度不足,成为舆论关切的焦点。 原因:侵权形态更隐蔽、证据链更复杂,审判需全流程精准发力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固然重要,但并非全部要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取决于能否贯穿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环节精准施策:既要依法提高应当提高的赔偿,也要准确认定侵权事实,确保停止侵害责任可执行、可落地,并通过规则供给解决“举证难、证明难、执行难”等现实问题。 一上,网络交易、平台撮合、社群营销等新业态催生侵权“变体”,侵权人以“信息服务”“居间撮合”等名义规避责任,给司法识别带来挑战。另一方面,技术秘密、专利许诺销售等案件常涉及商业隐蔽行为,权利人获取关键证据成本高、难度大,若仅以“是否已有实际销量”“是否可精确核算获利”为前提,容易造成救济滞后,难以形成有效预防。 影响:从“赔多少”转向“能否止住、是否可赔”,有助于稳定创新预期 发布会上,最高法以多起案例阐释“加大保护力度”更重要的着力点在于形成可预期、可执行的规则体系。 其一是“认得了”,即对新型侵权行为穿透式认定。以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为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平台经营者虽以创建微信群等方式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为名,但实质组织并参与被诉侵权种子交易,构成销售行为。该案体现出对网络环境下侵权新形态的及时回应,有助于打击借社群平台隐蔽扩散侵权种子的行为,强化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司法保障。 其二是“停得住”,即把停止侵害从原则性判项变为可操作的执行方案。在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裁判的突出亮点不在于“判了多少”,而在于对“停止侵害”具体履行方式进行细化:明确停止什么、如何停止、停止到何时、拒不停止的后果,并对停止侵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承诺书等作出清晰指引。通过把抽象义务具体化、把执行要求前置化,增强裁判可执行性,促使侵权行为真正被制止,避免“赢了判决、止不住侵权”的情况发生。 其三是“能判赔”,即让权利人更早获得救济、让责任承担更贴近侵害风险。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裁判明确许诺销售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为权利人在侵权销售尚未发生或难以证明实际销售的情况下主张赔偿提供制度支撑。这个规则导向有利于将救济关口前移,强化预防与威慑功能,推动形成“有侵害就有救济”的司法保障机制。 对策:以科学评估为基础,形成“严惩恶意、精准保护、有效执行”的组合拳 最高法表示,赔偿数额最终仍要回到证据、规则与事实:人民法院将依据在案证据,综合考量知识产权价值、创新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侵权获利与权利人损失等因素,科学评估损害后果,依法确定合理赔偿。对知识产权价值高、侵权情节恶劣、侵权获利巨大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更高额判赔;对创新程度一般、侵权情节较轻、损害后果有限的,也将坚持实事求是、精准裁量,体现过罚相当与裁判公信。 同时,随着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未来在适用条件、计算方法、证据规则衔接等有望更清晰、更统一,有助于提升司法尺度一致性,降低制度适用的不确定性,为创新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前景:从“高判赔”走向“强治理”,让创新更有底气、让侵权更难得逞 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科技创新依赖度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从“个案纠纷解决”延伸到“创新生态塑造”。通过指导性案例强化规则供给,推动“认得准、止得住、赔得到、执行强”的全链条保护,将进一步压缩侵权套利空间,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研发投入信心,并为新产业新模式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法治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让创新成果"守得住",而非单纯追求"判得高"。通过精准认定、有效执行和及时救济,人民法院正在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