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3日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一起因恶意炒作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因擅自使用原告李某肖像并发布不实言论,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均为社交平台活跃用户。2024年起,李某发现自己的肖像和姓名频繁出现刘某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中。刘某某在其拥有近10万粉丝的账号上,多次未经许可使用李某照片,并配以"鞠婧祎""四千年李某我爱你"等文字,暗示李某冒充知名艺人。同时,刘某某还通过视频和直播发布"表白李某""我爱你4000年李某"等内容,诱导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法院查明的证据显示,刘某某曾多次通过私信联系李某,明确提出"合作搞剧本""一切剧本我都想好怎么搞,你负责配合就行"等炒作邀约,意图通过制造话题获取流量关注。在遭到李某明确拒绝后,刘某某仍持续发布涉及的内容。这些行为导致部分网民对李某产生误解,在评论区出现大量负面评价和人身攻击言论。 李某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的双重侵害。在名誉权上,刘某某将李某与知名艺人捆绑并暗讽其"冒充",同时制造虚假亲密关系,这些言论公开平台传播后引发网民负面评价,导致李某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在肖像权上,刘某某未经许可在视频和直播中多次使用李某肖像,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明确规定。 基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某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明确了网络空间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恶意关联、诱导性表述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部分网络用户为追求流量和关注度,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肖像。 ,当前在社交平台搜索相关关键词,仍会出现"模仿""冒充"等关联信息。这反映出网络侵权内容的传播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特点,即使侵权行为被制止,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仍可能长期存在。这也提醒平台方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容审核和侵权处理机制,及时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流量可以创造价值,但不能以他人名誉与肖像为代价。对网络内容生产者而言,尊重人格权是底线;对平台与社会而言,强化规则意识、提升识谣辨谣能力同样重要。让真实与尊重成为传播常态,才能为数字经济与网络文化发展提供更稳固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