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生物的违法事实触目惊心。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查明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对外借款本金虚减9.84亿元,融资费用虚减6698万元;未披露218.6亿元担保事项;自2017年12月起涉及大量诉讼仲裁但未及时披露,未披露金额合计28.43亿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证监会对龙力生物罚款6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程少博罚款150万元。2020年7月,龙力生物从深交所退市。 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随之展开。2022年起,济南中院受理了1618名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案,索赔金额超过9亿元。投资者要求龙力生物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并要求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华英证券(后更名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2.74亿元、律师费80.9万元,五名原告代表人还享有通知费8.06万元。在责任分配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中介机构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国联民生在上诉状中主张,其承销保荐行为不满足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已提出上诉。两家机构的上诉涉及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边界的不同理解。 从法律角度看,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一直是难点。承销商和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需要对其专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其责任范围和程度如何界定,不同案件存在差异。国联民生的上诉实际上是在质疑一审法院对其过错程度的认定。立信所被判承担30%的连带责任,这反映出法院对审计机构在虚假陈述中所起作用的评价。 二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案件将进入更深层次的法律审查。山东高院需要重新审视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等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1618名投资者何时能获得赔偿,也关系到对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继续明确。 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看,案件的延期对受损投资者造成了实际困难。五年的等待已经相当漫长,二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最终判决还需时日。投资者的资金损失无法及时弥补,这也反映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在执行层面仍存在的问题。 同时,这个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龙力生物案涉及的虚假陈述类型多样、金额巨大、投资者众多,其处理结果将对类似案件产生重要参考作用。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标准、连带赔偿的比例确定等问题,都可能在二审中得到进一步阐明。
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法治护航;龙力生物案如同一面镜子,既反映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进步空间,也映现出市场生态建设的长期性。当2.74亿元赔偿金不仅关乎千余家庭的切身利益,更寄托着市场公平的宏大命题时,此案的最终判决将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书写新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