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因为史宝亮这个挂靠项目,赔了47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认为中铁十八局得把这个钱给补上。案件的起因是因为史宝亮以中铁十八局的名义借钱,加上项目经理陈明菊还经手了这笔款项。 其实,现在建筑市场上“挂靠”这种事挺多的,很多企业为了转移成本风险,都爱用这招。表面上看,项目是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自负盈亏,可一旦他们对外借了钱,出借人常常绕过合同关系,直接找施工企业要钱。这类案子可不少,近五年的判决加起来都有八千多件。施工企业稍不留神,就得把自己从幕后推到台前,背上巨额债务。 法院在认定这种情况的时候,主要看两点:一是有没有权利外观,二是出借人是不是善意无过失。如果实际施工人有公司的名片、合同章、授权书这些东西,再加上出借人尽到了审查义务,法院就会推定他们不知情,让施工企业为实际施工人的借款买单。像项目经理的身份、未限制用途的合同章还有公司默不作声这些情况,最容易让法院认定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 最高法研究室在相关意见中也提到,在受金融危机冲击明显的行业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该从严把握。在最高法审理的这个案子里,法院通过比对签署时间、授权书内容还有工程款收支记录,最终认定出借人不是善意的,实际施工人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务代理。如果实际施工人是公司签劳动合同、交社保的员工,并且还是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协议也没限制他的借款权限,那他的借款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代理。史宝亮就是这种情况,虽然他是实际施工人,但有中铁十八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陈明菊也经手了这笔借款并用于工程保证金。法院觉得陈明菊的身份足以让出借人相信她代表公司,所以判决中铁十八局承担还款责任,哪怕双方都已经结算完毕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施工企业有三条自保策略:第一是把授权文书做细一点,用词别太模糊,“全权”“总负责人”这种兜底表述尽量不用;第二是给印章加上“禁止令”,刻上警示语或者配备保险柜密码和保管人;第三是在挂靠合同里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自担风险、自行还款。 说到底还是要让规则跑在风险前面。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借钱,责任当然由他自己负;但如果借公司或项目部的名义借钱就要看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职务代理了。只要有权利外观存在且出借人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施工企业就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如果实际施工人是公司员工且借款在职责范围内,那就构成职务代理了。 把授权文书做细、把印章管理做严、把内部协议做实了之后,挂靠项目才能真正实现“挂”而不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