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审宣判“飞行员举报情人诈骗”案:认定骗取220余万元,判处12年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因虚构换汇等事由骗取他人财物,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法院查明,该案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两个时间段。

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马某某因泰国购房需要美元,遂谎称拥有换汇渠道,累计骗取对方200余万元。

为掩盖未实际换汇的事实,李某某不仅编造钱款已通过第三方公司处理的谎言,还使用微信小号冒充第三方公司财务人员与被害人联系,进一步骗取信任。

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某再次以"第三方公司换汇失败需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虚构需支付审计好处费、律师诉讼费等名目,继续骗取马某某3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仅将骗取资金中的40万余元用于换汇及案发前归还,其余款项均被其个人挥霍。

该案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更在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据了解,马某某与李某某相识于2012年前后,当时马某某40岁,李某某刚上大学。

此后十余年间,双方维持着复杂的关系,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马某某累计向李某某转款700余万元,李某某同期转回超12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某被长期包养,相关钱款往来不构成诈骗。

然而,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该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

法院指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正常的感情投资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虽然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实施诈骗行为的免责理由。

被告人通过虚构换汇渠道、编造第三方公司、冒充财务人员等手段,明显具有欺骗性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从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的过程也颇具典型性。

2023年4月双方矛盾爆发后,马某某最初选择民事途径解决,两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又撤诉,最终于2024年6月以"被普通朋友诈骗"为由报案。

这一转变反映了当事人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审慎态度。

从社会影响角度看,该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在当前社会交往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在维护正常人际关系的同时防范经济诈骗,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该案提醒人们,无论关系多么亲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都应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建立完善的凭证和监督机制。

目前,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李某某的辩护人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提出异议,认为变更起诉金额缺乏书面文书,且存在关键事实遗漏等问题。

二审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案再次警示公众,情感关系中的经济往来需谨慎对待,法律不会因亲密关系而减轻对诈骗行为的惩处。

案件的后续进展,也将为类似纠纷提供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