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并行推进的背景下,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法律清理工作报告,对35件法律及决定作出失效处理。这既是对既有立法的梳理,也是新时代制度更新的重要一步。本次清理主要涉及三类文件:一是完成历史使命的机构设置类决定,如五届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文件;二是不适应改革需要的阶段性法规,包括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授权决定和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三是历届人大选举程序性文件。这些法律曾在特定时期发挥作用,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其调整对象和适用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分析显示,此次清理具有三上意义:从法治角度看,定期清理实现法律体系更新,落实“立改废释纂”要求;从改革角度看,废止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法规,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减少制度障碍;从治理角度看,删减过时程序性规定,有助于提高人大议事效率。,决定明确“失效前依据涉及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继续有效”,表明了对法律溯及力的审慎处理。法律专家认为,此次清理有三个特点:系统性,覆盖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历史性,时间跨度从1982年至2018年;前瞻性,为民法典、营商环境条例等新法实施预留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预计2025年前完成对现行292部法律的全面评估。
法律清理是对法治体系生命力的维护与提升;通过及时更新法律和决定,我国制度体系更贴合时代需要,更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人民权益。面向未来,持续完善法治体系,将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打下更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