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登记用工发生伤亡,救济如何落地。
在部分小作坊、临时性加工点等用工场景中,经营者未依法登记、未规范用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能否获得与工伤相衔接的救济,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传统认知中,“没有劳动关系就难以认定工伤”的观念,容易让非法用工下的劳动者陷入举证难、救济难的困境。
本案直面这一现实:劳动者吴某受雇于未登记的瓷砖加工点从事切割工作,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外出就医,返程途中昏迷倒地,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起诉,要求非法用工主体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原因——对“视同工伤”与非法用工赔偿规则的体系理解。
案件的关键,在于非法用工关系下,劳动者出现“视同工伤”情形,是否能够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制度安排。
法院在审理中强调,应从制度目的与规范体系出发把握规则边界:相关一次性赔偿办法系依据工伤保险制度的授权规定制定,其适用精神应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立法宗旨相一致。
虽然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事故伤害”的表述较为概括,但“视同工伤”属于工伤保险制度明确纳入保护的特殊情形,其本质仍指向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诱发的风险后果,应当纳入一次性赔偿规则的调整范围。
结合本案事实,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并在初次诊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依法应获得相应救济。
影响——以裁判导向强化“生命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坐标。
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不止于个案赔付金额的确定,更在于确立清晰的行为边界:违法成本不能由劳动者及其家庭承担。
对劳动者而言,裁判为非法用工情形下的救济提供了可操作路径,避免因用工主体未登记、未缴保而使劳动者权益“悬空”。
对用工主体而言,判令经营者以一次性赔偿方式承担责任,体现了对非法用工的经济惩戒与风险警示,有助于遏制以“低成本经营”转嫁安全与保障成本的做法。
对社会治理而言,该案通过司法解释方法与规则衔接,推动劳动权益保护从“形式要件”走向“实质保护”,对净化用工市场秩序、促进依法经营具有现实推动作用。
对策——多部门协同推进依法登记、规范用工与风险防控。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
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加工点、小微作坊等用工集中领域的排查和普法提示,推动“先登记、再经营、再用工”成为硬约束。
二是压实用工主体责任。
经营者应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建立考勤与岗位管理记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急救培训和应急处置机制,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扩大。
三是完善维权通道。
对非法用工案件中劳动者及家属的举证困难,应通过证据规则和调查取证机制,尽可能还原事实链条;同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提高处理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四是加强典型案例释法。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以案释法,明确“未登记不免责、规避社保不免责、发生伤亡要担责”的信号,引导用工行为回归法治轨道。
前景——以法治确定性推动用工市场向规范化转型。
当前经济活动形态多样,小微经营与灵活就业场景增多,用工关系更趋复杂。
越是在此背景下,越需要以司法裁判提供稳定预期:法律保护的底线不因主体是否登记、关系是否“合规”而被随意削弱。
可以预见,随着相关裁判规则的持续明确,非法用工的“侥幸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依法登记、依法用工、依法参保将成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必答题。
同时,通过法治方式提升违法成本,也将促使劳动者在就业选择、风险提示方面获得更充分的信息与保障,推动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更可及的劳动权益保护格局。
这份判决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刻诠释了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权保护的优先地位。
它告诉我们,法律的保护网不应因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漏洞,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当得到普遍的、平等的保护。
同时,通过经济责任的追究,判决也向所有潜在的违法用工主体发出了明确信号:违法经营的成本远高于合规经营,依法规范才是最优选择。
这既是对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对整个社会用工秩序规范化的有力推动,充分体现了司法手段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