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人口流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拓展,治理场景更加多元,公共服务需求更加精细。如何新形势下把共同体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民族工作需要回答的现实课题。 从会议公布的命名情况看,第十二批示范区示范单位共488个,既覆盖市(地、州、盟)24个、县(市、区、旗)115个、乡镇(街道、苏木)61个、社区(村)71个等基层单元,也包括机关47个、企业37个、学校52个及其他单位81个。多层级、多领域的布局,反映出创建工作由“点上示范”向“面上协同”拓展:一上,县乡村等基础治理单元占比更集中,体现工作重心深入向基层下沉;另一方面,机关、企业、学校等行业主体同步纳入,有助于公共管理、就业创业、教育培养、社区服务等关键环节形成合力。命名有效期为5年,也体现出以周期性评估推动常态化建设、以动态管理促进质量提升的制度安排。 为何要持续深化创建并强化示范引领?一是形势变化对民族团结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推进,跨区域就业、就学、经商增多,各族群众在城市社区、园区企业、校园课堂等空间高频互动,团结进步创建需要更深融入日常治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做到润物无声、见行见效。二是部分地区和领域仍存在基层治理能力不均衡、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不够等问题,需要以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带动整体提升。三是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强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民生改善等工作相互促进,示范单位通过探索有效路径,可在稳就业、促增收、优服务、强治理诸上发挥带动作用。 此次命名释放的效应,既体现价值引导,也体现在治理效能提升。就价值层面而言,示范单位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通过制度化、场景化、生活化实践,把共同体理念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行动和成效,进一步夯实各族群众“五个认同”的社会基础。就治理层面而言,示范创建推动基层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化治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建设统筹起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发展层面而言,示范经验有助于把团结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力资源质量、促进产业协同等上增强内生动力。 面向下一步工作,如何用好“示范”这把钥匙,关键于把创建工作做实做细、形成长效。其一,要突出问题导向和基层导向,围绕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把政策措施落到具体项目和服务清单上,避免形式化、表态化。其二,要完善评估机制和动态管理,强化过程考核与结果运用,注重用数据和案例说话,把可复制的制度安排、可推广的工作方法沉淀为标准化流程。其三,要加强跨部门协同,在城乡社区治理、公共文化服务、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等上形成联动,让创建工作更好融入党政工作大局和社会治理体系。其四,要注重经验传播与能力建设,通过培训交流、结对共建、典型宣传等方式,推动先进经验从“单点突破”走向“系统提升”。其五,要把法治思维贯穿始终,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夯实团结稳定的制度基础。 从前景看,随着示范单位在5年有效期内持续深化创建、完善机制、迭代做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将更加注重实效与质量,更加注重与高质量发展同向发力,更加注重在基层治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动员中发挥综合效能。可以预期,示范引领将带动更多地区和行业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路径,推动各族群众在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中不断增进认同、凝聚力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与精神动力。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命名的488个示范区示范单位,集中展现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实践成果。它们以务实行动诠释民族团结的内涵,呈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凝聚力与向心力。进入新阶段,这些示范单位将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与社会各方面一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持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