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李某在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期间,竟连续26个工作日内频繁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监控记录显示,他有十多次单次超过一小时不在岗,其中一次更是接近四小时。公司通过通讯工具联系不上李某,依据《员工手册》中“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的规定,给他发了解除通知。李某不服,提起仲裁和诉讼,声称自己是因为痔疮发作才被迫离岗,并拿出了后续买药和住院的记录。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多次长时间离开岗位且不响应工作联系,这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虽然他事后解释是身体不适,但未能提供事发时的主动告知或合规请假手续。他所出示的购药、手术记录时间均晚于行为发生后,因此法院不认可他的辩解。公司的《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合法合规。最终一审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李某支付三万元补助款。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劳动者在岗义务的边界问题。司法实践表明,判断是否构成违纪“离岗”,需综合考量离岗时长、频率、告知情况、岗位性质、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实质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和勤勉义务。李某拥有病假制度却未使用正规渠道维护权益,这给了其他劳动者一个警示:当身体不适影响工作时,应及时通过公司规定的正式渠道请假沟通。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的这起劳动争议案,再次明确了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它告诉我们,合法权益的维护必须通过合规途径进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在法治框架内明晰权责边界,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