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降雪频繁,路面结冰引发的摔伤事件时有发生。
近日公开的一份终审判决书,为类似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兴安盟中级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问题,引发了对商业场所管理责任的深入思考。
事件发生于2025年1月26日。
批发部经营者夏某某前往同一车库内的便利店取货,取货后从后门离开。
在距离店铺不足数米的必经通道上,他踩中被积雪覆盖的结冰路面,不慎滑倒摔伤。
通话录音显示,夏某某事后明确指出摔倒原因是"门口狗尿结冰,雪盖着看不见"。
经诊断,夏某某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8天,个人支付医疗费6641.52元。
经鉴定,其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50日。
围绕责任承担,双方观点存在重大分歧。
夏某某认为,便利店未及时清理门口结冰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他强调自己作为熟客每日取货从未出过意外,这次事故系商家管理不善所致。
便利店经营者秦某某则辩称,事发时持续降雪,路面积雪属于自然因素,店铺已进行过清扫。
他指出夏某某手持物品并与他人交谈,未注意脚下,且事故发生区域为后门区域,已张贴"除工作人员禁止外出"的提示,夏某某擅自从非对外开放区域出入才是主要原因。
乌兰浩特市法院一审审理后,对案件的核心争议作出明确裁决。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后门区域标注了工作人员禁止外出的提示,但夏某某自便利店后门自由出入已成常态,在取走货物后自后门返回途中摔伤,摔倒处距离店铺不足数米,系出入后门的必经处,两边亦由便利店在外摆放货物,可将该处视为便利店经营场所的延伸。
因此,便利店对途经该处的人员,特别是店内出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指出,夏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雪天出行需更为谨慎的前提下,手捧物品,未注意脚下打滑导致自己受伤,疏于自我保护,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判决便利店与夏某某各承担50%责任。
根据核定的合理损失共计35477.92元,便利店应赔偿17738.96元。
对于夏某某主张的继续治疗费、取出内固定误工费等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认为应待实际损失产生后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
夏某某坚持要求便利店担70%责任,便利店则主张不承担责任。
兴安盟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它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店铺内部,对于经营场所的延伸区域,经营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判决也强调了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义务,即使商家存在过失,消费者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这种平衡的责任认定方式,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商家的过度苛责。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赔偿纠纷,更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
在冬季恶劣天气下,经营者与公众均需提高警惕,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边界,也提醒公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机制,仍需社会各界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