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完善差别化管控 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协同共进

问题:保护边界更清晰,但治理方式亟待升级 我国自然保护事业起步早、发展快。

自1956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已形成覆盖国土面积约18%、数量逾2600处的保护区网络,成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固碳增汇的重要生态屏障。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区承载的功能从单一“隔离式保护”拓展为更综合的系统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

现实中,部分地区在严格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仍存在规则不够精准、措施不够匹配的问题,影响保护成效与社会获得感的同步提升。

原因:旧有分区管理较为刚性,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叠加 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我国保护体系奠定基础,但其分区管理框架及相关管控要求在实践中呈现一定机械性。

例如,部分规定对放牧、捕捞、进入等行为作出较为刚性的限制,在面对不同生态类型、不同物种习性以及社区生计方式时,容易出现“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情况。

像云南会泽等地形成的“人鹤伴生”生态文化系统,或安徽扬子鳄保护区在栖息地修复与社区发展并行推进时,如果缺少更精细的制度安排,管理部门与基层群众往往容易陷入“绝对禁止”与“现实需求”难以兼顾的矛盾。

随着自然保护从规模扩张进入质量提升阶段,对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与协同性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从法律规则到治理能力,推动“两山”转化更顺畅 修订草案的关键指向,是以规则引领治理方式转变,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从单一强调禁止性要求,转向更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科学治理。

这既是对生态保护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基层治理现实的回应。

一方面,更精细的管控有助于提高保护针对性,比如依据候鸟迁徙规律实施季节性管理,或对敏感区域实行更严格的核心保护,减少人为干扰,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另一方面,在不突破生态红线的前提下,为必要的传统生产生活活动、生态修复协同推进以及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绿色产业探索留出合规空间,有利于把生态优势更顺畅转化为发展优势,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对策:以差别化管控为抓手,完善制度供给与执行闭环 从治理逻辑看,差别化管控不是“放松保护”,而是以更清晰的目标、更严格的边界、更细的措施实现更高水平保护。

修订草案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强化分区分级管理导向,体现了“该严则严、该管则管、该用则用”的制度思路。

下一步,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完善配套标准与技术规范,明确不同分区允许与禁止事项的边界,避免执行中出现“口径不一”。

二是强化科学监测评估,以物种栖息地变化、生态系统承载力等指标为依据,动态优化管理措施,实现精细化、可追溯的管理。

三是健全多方协同机制,统筹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与社会力量,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与生态补偿安排,减少“保护成本”向基层单向转嫁。

四是加强执法与普法并重,提升制度可预期性与公众参与度,形成共同守护的社会基础。

前景: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衔接,推动治理现代化走深走实 修订草案与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同向推进,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地治理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与综合施策:在空间上,强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与连通性提升;在管理上,强调分类分区、动态管控与精准治理;在发展上,强调绿色产业的合规培育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可以预见,随着差别化管控原则落地见效,林下经济等“不砍树也能致富”的发展路径将获得更明确的制度支撑,更多地区有望探索出生态保护与共同富裕相互促进的实践样本。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生态保护理念的与时俱进。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以法治方式平衡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既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民福祉的担当。

这一改革举措必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新的法治动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