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涉案3735万元获刑12年

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备受关注的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长达十八年的时间内,先后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包括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等地方党政领导职务,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省级监察机构要职。

在这些职位上,被告人陈笑波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重要事项上提供帮助,进而非法收受财物。

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这一巨大的受贿数额充分反映了其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却反而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严重违背了纪检监察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党员干部的廉政要求。

这类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一方面,陈笑波的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另一方面,法院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基于这些综合因素,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庭审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程序规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公诉意见,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体现了阳光司法理念,接受社会监督。

此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党和国家坚决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是铁律。

特别是对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腐败分子,更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信力。

同时,此案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切实增强廉政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远离腐败陷阱。

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再次表明,公权力姓公不姓私,任何把岗位便利当作牟利工具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惩治腐败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

持续把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各环节,既要用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也要以教育警示筑牢思想防线,方能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与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