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唠唠那起关于公房的麻烦事儿。话说有个父亲名下的单位房子,小女儿其实是掏钱买下来的,但因为当时政策规定只能写承租人的名,所以最后房本上还是老爸的名字。等到后来老爸写了份公证遗嘱,说房子给小女儿了,可这遗嘱还没捂热乎呢,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就跳出来喊着要继承了。这房子到底该归谁?下面就把这场过户大战的来龙去脉给大伙儿说说。 先把时间线捋顺了。1993年那会儿搞房改,王芳拿出自己的钱把100号那套公房给买了下来。不过当时规定只能是承租人买,所以房产证最后还得挂在父亲王先生名下。1997年王先生的老伴去世了,1999年王芳自己搬进了单位分的新屋,就把100号房子租了出去。到了2000年,大哥因为老岳父住院没地方住,就把100号给占了。当时王先生也写了一张说明条:“这房是给王芳的,能办过户就赶紧办。”到了2004年,王先生又去公证处立了份遗嘱,又一次确认了这房子是给王芳的。直到2015年王先生走了,王芳拿着遗嘱想去过户,结果二哥非要说是母亲也有份,非要拦着不让过。 接下来这就看双方咋PK了。二哥觉得虽然房本写着父亲的名字,但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没份是不可能的,他们四人应该按法定继承把房子给分了。律师这边仔细翻了翻档案发现,所有的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凭证都在王芳手里;房子一直也是王芳在出租、收钱、修理;再加上2000年那张说明条子和2004年的遗嘱,这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实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结论就是:这套房子早就“私奔”给了王芳,根本不是父亲的遗产,也不能按继承那套规矩来处理。 法院那边也最终定了调子:借名买房的事是成立的。王芳先把兄妹告到法院要配合过户,结果二哥反手又告了回去要分家产。法院一看说:先把继承那边的案子给停了吧,因为还得看合同这边咋判呢。等到庭审的时候,大哥和姐姐都承认这是王芳的房子;二哥死活不认是借名买的,也不去做笔迹鉴定也不拿反证出来;法官就说了:借名买房是个合同的事儿,不用非得让老妈活着的时候点头确认;光那张2000年的说明条子就足以证明俩人是有这个意思的。最后判下来就是:王芳和父亲确实是借名买房的关系,那三个子女必须得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最后咱们也得提个醒:借名买房这事儿里面的坑你真能填平吗?很多时候为了享受职工优惠、工龄折扣或者那便宜的房价,孩子们都爱用长辈的名义买房。但是光靠长期占有和使用是不够用的——必须得像咱们这个案子那样留下白纸黑字的东西。而且你得注意啊,借爸妈的名义和借叔叔、姑姑这些非直系亲属的名义可不一样;要是借给别人麻烦事儿更多。还有一点得提醒大伙儿:政策要是放开了允许上市交易,一旦原承租人突然不在了就可能惹出一大堆继承官司;所以及时过户才是给房子上了把锁。 最后咱们总结一下:公房转私房的那扇窗户早就关上了,但借名买房的事儿还没停过呢。这个案例告诉咱们一个理儿:只有把合同写清楚、把证据链补完整、把过户手续办到位了,才能真正把房子攥在自己手里。千万别让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和心血因为一张薄薄的房产证就白白“飞”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