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沙的一个消息闹得挺沸沸扬扬,让大家都挺关注。这个消息就是一对男女在火锅店门口被警察给抓了,理由是他们做了“不雅行为”,结果警方就以寻衅滋事罪给他们办了刑事措施。不过,这个消息里有一点挺让人疑惑的:他们明明没有动手打人,也没骂人,更没去损坏人家财物。那么问题来了,警方为什么要给他们按这个罪名呢? 其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况。第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况严重的;第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第三是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第四是在公共场所闹事。你看,这个案子里的男女不管干什么,都没在这四条里头吧?既然没打人、没骂人、没闹事、也没强拿硬要财物,那这个罪名跟他们根本没关系啊。 更奇怪的是,“不雅行为”这个词儿根本不是个法律概念,它是个道德上的说法。要是那个时候是深夜,火锅店里也没几个人,那顶多就是违背了一下道德规矩而已。就算有路人或者食客在旁边看到了也顶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就是故意裸露身体的那种情况。 还有网友觉得他们可能犯了聚众淫乱罪。不过聚众淫乱罪得有三个以上的人参加才行啊,这两个人明显不够数。所以这罪名也是不成立的。 最让人担心的就是“模糊入罪”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可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啊,法律里没写明白的事儿就不能随便定罪。如果因为觉得“不雅”就按寻衅滋事罪办了,那这个罪名不就变成了什么都能装的“口袋罪”了吗?到时候老百姓根本搞不清自己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而且警方的通报里还特意说那两个人是外地来长沙的人员。这事儿跟他们是不是外地人根本没关系啊!执法不应该给人贴标签或者搞地域歧视。不管谁违反了法律都得一视同仁。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尊重公序良俗是没错的,但执法得在法治的框架里进行才行啊!“不雅行为”可以批评、可以治安处罚,但绝不能随便用刑法来定罪。这次这俩人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只有严格守住法律的边界、坚持罪刑法定、拒绝那些乱七八糟的罪名和标签才能真正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