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所得认定新规:坚持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 3月20日起施行

记者16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一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标准进一步完善,为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精准的制度依据。

长期以来,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哪些成本可以扣除、如何平衡惩戒力度与公平原则等问题,一直是执法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

部分案件中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况,既影响执法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

此次办法的制定,正是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作出的制度性回应。

该办法确立了两项核心原则。

一是"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违法当事人应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施以过重处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四级调研员吴东海表示,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两项原则的有机统一。

在具体操作层面,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

这意味着,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违法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均可扣除。

当事人可在指定合理期限内,通过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进行举证。

吴东海指出,当事人最清楚自身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由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是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最直接、高效的方式。

这一安排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也能减少执法中的调查核实成本,提升执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类施策。

对于传销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这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在鼓励主动纠错方面,办法作出了积极引导。

针对退赔款项,办法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吴东海解释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有利于促进违法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减少社会矛盾。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处罚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吴东海表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经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考量,这种情况往往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予以没收不但没有必要,还会增加执法成本。

同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退赔责任,以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市场监管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通过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既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又能避免执法过度损害市场主体正当权益,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