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明确职业索赔合理边界 维护市场秩序

为继续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部门于1月29日联合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竹笋产品责任纠纷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通过明确界定"合理生活消费"的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件基本情况反映出职业索赔的典型特征。索赔人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一次性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鲜竹笋,共计900斤,总价9000元。经检测,所购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曾某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有一点是,曾某短时间内还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并已另案起诉。 审理法院在查证事实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所在。曾某声称购买鲜竹笋是为了筹备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干竹笋则用于准备回礼。然而,这些陈述均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更为关键的是,曾某最终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这进一步印证了其购买行为的真实目的存在疑问。结合曾某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主动送检等事实,法院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索赔。 法律适用说明了新的司法理念。《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此规定的适用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的赔偿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对应价款200元。据此,法院判决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而非曾某要求的90000元。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制止了恶意高额索赔行为。 该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上,它运用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对生产经营者形成有效约束,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它防止了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的现象。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精神,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司法建议的跟进工作同样值得关注。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这表明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了合力。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了食品安全,又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维权与社会监督,但权利行使应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规则——协同治理补齐短板——既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