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行政机关履职两类违法边界:区分“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不依法履行职责”成关键

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也面临新的理论课题。记者调查发现,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违法的两种表述——“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实践中常被混用——但两者含义并不相同。 该差异可追溯至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该法首次确立“不履行法定职责”概念,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违法情形。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引入“不依法履行职责”表述,其涵盖范围明显更广。最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又将“未依法履行”与“拒绝履行”并列,深入增加了概念交叉和适用混乱的风险。 法律专家指出,两种表述背后有明确的理论分工:“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消极违法,表现为对法定职权的怠于行使;“不依法履行职责”则更接近积极违法,即行政机关虽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案由规定已将前者明确限定为不作为案件,但在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仍有适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概念混用可能带来三上影响:一是当事人易选错诉讼类型,维权成本上升;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标准难以统一;三是行政机关内部追责不够精准。某省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透露,近三年约有15%的有关案件因案由选择不当被驳回。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提出分层解决思路:立法层面,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对相关概念作出清晰界定;司法层面,建议最高法出台针对性司法解释;执法层面,则需加强公务员法治培训。中国政法大学公共治理研究中心近期发布报告提出,可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限缩解释,主要指向“违法作为”,以便与既有理论体系衔接。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即将实施,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已启动专题培训。北京市司法局近期组织执法人员轮训时,专门增设履职违法类型辨析课程,参训人员考核合格率达92%。

依法行政的关键不在概念“多”,而在规则“清”、责任“准”。将“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不依法履行职责”放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中,既有助于保持法理体系的一致,也能提高公众权利救济的可预期性。边界越明确——监督越有效;履职越规范——争议就越少,法治政府建设也将更稳、更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