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市场监管实践中,涉企行政执法既要守住食品安全、广告合规等底线,又要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对经营主体造成不必要负担。
尤其在长三角这样市场要素高度流动、产业链紧密衔接的区域,不同地区对轻微违法行为认定不一、处罚尺度不一,容易带来企业合规成本上升、跨区域经营预期不稳等问题,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商环境稳定性。
原因:一方面,市场监管覆盖面广、执法场景多,轻微违法从“事实认定”到“危害评估”再到“裁量适用”,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基层执法对细节把握的差异客观存在。
另一方面,部分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小、纠正及时、危害后果轻微”的特征,若缺乏更细化的制度指引和可复制的案例参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
随着平台经济、即时零售等新业态发展,广告传播、网络食品经营等环节链条更长、传播更快,也对执法的精准性和协同性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本次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修订相关规定,并围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发布典型案例,释放出明确的制度信号:对触碰底线、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从严;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危害有限的行为依法免罚轻罚并加强教育指导。
以典型案例看,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某公司广告引证不规范案中,当事人引用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宣传,但未标明论文出处及适用范围,存在合规瑕疵。
鉴于其系初次违法、数据基础真实、误导性较小,且迅速撤除广告并补充标注,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并予以教育的处理。
该案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为眼镜行业广告引证行为划定边界,有助于引导企业把“真实数据”与“规范表达”同步落实,减少因表述不完备引发的风险。
在江苏溧阳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获利低,仅发现少量超期产品在售,当事人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销毁,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并指导其完善盘点和记录制度。
这体现出监管的重心不仅在于“罚”,更在于推动经营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减少重复违法的发生。
安徽铜陵某饭店经营项目变化未依法变更许可的线索处置中,当事人虽存在许可项目不匹配等问题,但经营条件具备、整改及时并依法完成变更,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的处置导向。
通过此类案例释放明确预期,有利于餐饮主体在新业务拓展、线上经营等环节及时对照许可要求补齐手续,减少合规盲区。
对策:从制度供给看,统一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是提升跨区域监管协同的关键一步。
下一步需要在三个层面持续用力:其一,强化“清单化、标准化、可操作”的规则供给,推动轻微违法的情形、条件、证据要求、整改路径更加明确,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其二,用好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形成“同类问题同类处置”的参照体系,同时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公开公示等机制,确保免罚轻罚有据可依、程序规范、结果可解释。
其三,寓监管于服务,针对广告引证、食品保质期管理、网络食品许可项目匹配等高频风险点,加强合规提示、培训辅导和预防性监管,推动企业把整改从“被动纠错”转向“主动合规”。
前景: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深入推进,区域内企业跨城经营、供应链跨省协作将更加频繁,统一执法标准与规则衔接的重要性将持续上升。
此次修订规定并公布案例,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推动行政执法实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守牢食品安全、广告真实性等公共利益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精准裁量、分级处置,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稳定,为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减负增信,也为全国范围推进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借鉴的区域样本。
市场监管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罚本身,而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和典型案例,建立了一套科学理性、宽严相济的执法体系,既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营商环境的重视。
这种执法理念的创新,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工作正在从单纯的"管制"向"管制与服务相结合"转变,从"一刀切"向"精准施策"转变。
在新发展阶段,这种转变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各地推广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