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律师针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这几年,通讯技术和支付方式一直在变,诈骗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组织也越来越严密,甚至还会跨国跨地区作案,给老百姓的财产和市场经济秩序都带来了很大的破坏。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不光要算清楚被骗了多少钱,还得弄明白罪犯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心思,还有谁参与了犯罪、怎么分辨共同犯罪的人,以及怎么审查电子证据这些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律师结合刑法和相关解释,把诈骗罪怎么定罪、认罪认罚怎么适用的要点都理了一遍,希望能给涉案的人提供点专业的参考。 诈骗罪是典型的侵财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上当,交出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只有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具体多大算“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定了个标准:3千元到1万元以上算“较大”,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算“巨大”,50万元以上算“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这个幅度内定个具体的执行标准。 主观上,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心里要有非法占有的念头。司法实践中,这个主观心思通常得从客观行为上找证据看:比如他有没有能力还钱或者有没有担保,明知自己没钱还骗别人签合同;拿到钱之后怎么花的,比如带着钱跑了、乱花了还不上、拿去干违法犯罪的事;事后有没有躲起来不露面、销毁证据或者不接电话逃避追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说,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愿意说实话、承认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这个制度主要是让罪犯真心悔过能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得同时满足“认罪”和“认罚”两个条件。“认罪”就是嫌疑人自己愿意把事情都说清楚,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哪怕对个别细节有不同看法或者觉得自己不构成犯罪但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看法也不算数。“认罚”在不同阶段表现不同:在侦查阶段就是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接受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并签字;在审判阶段就是当庭承认签过字、愿意接受刑罚。 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真的认罚得看他有没有悔意和表现:比如退赃还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些都得算进去。如果嘴上说认罚但背后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明明有赔偿能力却不赔,就不能适用这个制度。 从宽的幅度得区别对待:主动认罪比被动的好,早认罪比晚认罪好,彻底认罪比不彻底的好,稳定的比不稳定的好。一般来说,认罪认罚得到的宽幅要比光坦白或者只认罪不认罚的大。如果一个人既有自首又有坦白还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得在法律规定的刑期里给更大的宽幅,不过这三个情节不能重复算。 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不是一律都能从轻处理。要是罪行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坏的人,就算认罪也不一定要从轻处罚。 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了会有后果。自愿性是这个制度的核心,包括签之前有选择权和签之后有权反悔。在检察院阶段反悔了,具结书就作废了;在法院阶段反悔了,可能把简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后上诉说判得重没理由的话检察院还可能抗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和规则的精准把握。辩护诈骗案件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既有实体法里的道理又有程序法上的保护问题。只有把司法解释的逻辑吃透了,才能在具体案子里做到既帮当事人辩护又保证判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