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湿地是滨海蓝碳生态系统的重要类型,维护生物多样性、固碳减排、防灾减灾各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深圳现有红树林总面积约296公顷,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城市发展,红树林湿地面临占用、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等多重压力。为系统应对这些问题,深圳市司法局制定了这份保护规定,旨以法治方式完善保护体系。 此次立法的突出特点在于保护对象更系统、更完整。征求意见稿明确,红树林湿地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红树植物群落,还涵盖滩涂、潮沟、浅水水域及其栖息的野生动物,形成以生态系统为单元的保护框架。这个全链条保护思路,突破了以往侧重植被的做法,更符合现代生态保护的科学原则。 分类保护是立法的重要创新。针对不同生态状况,规定提出差异化策略:对集中连片、生态功能突出的区域,通过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式实施严格保护;对零星、退化区域,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采取就地修复或迁地保护措施。这种因地施策的安排,既守住重点区域的生态底线,也为受损区域恢复留出空间。同时,立法强调加强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服务“鸟类友好城市”建设,体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明确导向。 科技手段被纳入提升保护效能的关键支撑。立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设备、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湿地调查、监测评估和资源建档,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以便及时发现资源退化、外来物种入侵和人为破坏等问题,提升巡护效率与管理精度。在占用管控上,除防灾减灾等法定重大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隧道、桥梁等线性工程穿越,也需开展生态影响论证。对采伐、移植红树林或采摘种子的行为,规定限定科研、修复等特定用途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从源头减少破坏风险。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立法也探索生态价值的合理转化路径。规定鼓励开展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生态游憩等活动,同时明确不得破坏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统筹兼顾。作为探索实践,深圳已完成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拍卖。此次立法拟建立覆盖碳汇计量、评估、交易与金融支持的全链条机制,鼓励通过认购碳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由“试点探索”向“制度化机制”推进,为生态补偿制度创新提供参考。 立法还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格局。规定提出将红树林作为深圳城市精神的自然象征,拟确定每年11月5日为“深圳红树林湿地保护日”,建立志愿者制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保护,以提升公众生态意识,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在国际合作上,深圳将支持国际红树林中心高标准建设与运行,开展知识共享、科研合作与技术转让等活动。同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红树林湿地保护协作,加强与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区及候鸟迁飞通道沿线主要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保护工作从“各自为战”转向“协同联动”,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经验。
从经济特区到生态文明先行区,深圳此次立法实践不仅关乎296公顷红树林湿地的保护,更折射出城市发展理念的转向。当红树林成为衡量城市文明的一把尺,其意义已不止于生态本身,也在为新时代城市与自然的相处方式提供样本。将生态要素融入城市治理与发展逻辑的探索,或可为全球滨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