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有个叫吴某的加油员,在上班期间给粟某的大货车加完油后,发现油箱盖落在了加油站里。他先示意货车停下来让他拿油箱盖,货车没停,吴某就骑上摩托车去追。没跑多远,他在距离加油站3公里的地方摔倒了,后来抢救无效身亡。吴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一开始说不算工伤。家属不服就去告,官司打了两审,最后二审法院让人社局重新处理。人社局这次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加油站又不服,把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给告了。 加油站认为员工上班期间不能私自离站,送油箱盖不是员工的本职工作,也没有物品送达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送油箱盖是为了给客户处理好加油后的事情,这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他是为了工作才骑摩托车离开的,那个地方就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就算加油站规定上班不能私自离开,这也不能成为不给认定工伤的理由。只要是因为工作受伤的,内部纪律管不了这个。 最后湘潭中院也维持了原判,判定吴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法院说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吴某的行为是不是因为工作导致的,还有内部规定能不能阻碍工伤认定。法院觉得油箱盖是加油员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送油箱盖是对工作的补救措施。那个地方虽然离加油站有3公里远,但也是他工作必须经过的地方。所以吴某的死亡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内部规定就剥夺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