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是上帝,物业也不是大爷”,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用法律法规把“合同合伙人”的角色定位给钉死了。业主给物业付钱,签好合同,换来的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公共秩序的保障。这个过程既不是邻里之间的人情世故,也不是雇佣保姆的关系。物业需要履行四大职责:首先是确保电梯、消防和给排水系统这些本体设施正常运转,一旦这些设施出现问题,物业就得第一时间介入解决;其次是维持公共区域的清洁,楼道、绿化带和垃圾桶脏乱差就代表物业失职;第三是维护治安秩序,门禁刷脸、车辆疏导和遛狗牵绳这些工作也由物业负责;最后还要配合政府执行应急措施和防疫工作。业主作为合同甲方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并且要按时缴费,不能搞“白嫖”。物业则必须按合同办事,收支情况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也不能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业主交费。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会随时抽查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就会把他们列入黑名单。把眼光放长远来看,物业管理是城市治理的最小单元,它通过法治的手段和合同的依据把业主的小幸福和基层的大格局给托举起来了。只有当每一栋楼、每一个小区都能依法运作时,城市这棵大树才能拥有健康的根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