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作者把表演权给了别人专有授权后,能不能直接告别人侵权?

曲作者把表演权给了别人专有授权后,能不能直接告别人侵权?汐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8条规定,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在这次讨论中,甲是某首歌的作者,他把歌的表演权给了乙公司使用,合同规定除了乙公司,任何人(包括甲自己)都不能在这个期间表演这首歌。然而丙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一场商业演唱会上唱了这首歌。根据这个情况,甲已经把表演权给了乙公司,甲作为歌曲的原始作者,是否还能自己去告丙呢? 汐溟认为,甲有起诉的权利。首先,专有授权并不等于权利让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使用权是指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方式范围内,独占性地使用作品的权利。所以甲虽然不能自己表演这首歌,但是他作为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还是不变的。 其次,诉权是独立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合同里规定不能行使表演权这个条款,只是在调整甲和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剥夺甲对外主张权利救济的法定诉权。法律也没有说给别人专有使用权后原作者就失去了诉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8条规定: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乙公司和甲都可以单独起诉或一起起诉。这就说明甲仍然享有起诉的权利。 如果这次一次授权就剥夺了原作者的诉权,可能会导致维权难以为继的问题。毕竟侵权损害的是著作权本身而不是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利益。如果因为一次授权就不让原作者起诉了,那么在被许可人不愿意维权或者与侵权方有利益关联时,原作者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所以说,甲作为曲作者把表演权给了别人之后,仍然有权利去起诉侵权者。因为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总之,在把表演权给别人后,曲作者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改变。对第三方侵权行为仍享有独立的诉权。这个观点也被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2293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