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发布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在一次访谈活动中表示,律师在涉及保密的案件中同样拥有查阅卷宗的权利。对于这类案件,律师需承担更高的保密责任,只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就会全力保障他们的权利。李峰强调,此次规定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律师不仅能在现场查阅卷宗,还可以通过异地和线上两种方式来查阅、复制和摘抄材料。李峰指出,这种新型的阅卷方式对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和律师注册地的检察院都带来了额外的工作量。李峰认为,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勇于担当、自我加压的精神。这样一来,律师就不用为了查阅卷宗专门跑到异地去了,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除了这个创新点,《工作规定》还对过去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了电子卷宗,律师就有权查阅。另外,在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举证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并且律师申请阅卷经人民法院同意了,律师同样可以在检察院查阅相关材料。李峰还提到,在这个《工作规定》中还包含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明确规定。例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还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调阅原卷材料的情况。这些情况下都应当允许律师查阅相关内容。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则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李峰强调,为了确保卷宗安全和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工作规定》明确提出要兼顾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两方面原则。因此,在涉及涉密案件时给律师提供了更多保障措施。例如要求涉密案件不适用线上阅卷方式;需要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了防止信息外泄,提供给律师的电子卷宗必须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另外还要求律师签订承诺书并签收回执文件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