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医疗资质虚假宣传近视矫正被判欺诈 法院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

事件起源于2018年9月,两名近视患者家长陪同下与周某丽经营的保健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累计支付4800元接受视力矫正服务。机构宣传材料中“治愈近视”“摘掉眼镜”等承诺,与三个月后患者视力持续恶化的结果形成强烈反差。经查证,该中心不仅不具备基本医疗资质,其宣传内容也违背医学常识——现代医学已明确近视不可逆,通常只能通过光学矫正或手术方式改善视力表现。 本案审理过程的反复,也折射出司法判断上的分歧。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欺诈成立,仅判决返还部分费用。再审法院则明确指出,经营者通过夸大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界定的欺诈行为。判决书特别强调,无证机构开展带有医疗性质服务,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还可能延误正规治疗时机,危害不容忽视。 行业观察显示,此类案件暴露出三上监管短板:一是非医疗机构以“健康服务”名义打擦边球,规避审批;二是效果承诺缺乏可量化标准,取证难度较大;三是部分家长对近视矫正存误解,容易被夸大宣传误导。针对此问题,2019年国家六部门已联合发文,严禁非医疗机构开展近视矫正对应的宣传,但在基层层面,执法推进仍存在不均衡、不到位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终审改判具有示范意义:一上落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也为“服务效果欺诈”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尺度。 从行业发展看,青少年近视率长期处于高位,带动了庞大的矫正市场,预计2025年规模将突破千亿。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更需要跨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广告用语审查,卫健部门需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教育机构也应持续普及科学用眼与护眼知识,推动形成多方共治的治理格局。

近视防控没有“捷径”,也不应成为夸大宣传的生意场。该案裁判再次表明,任何虚构功效、模糊医疗边界并借此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守住科学底线和法治底线,既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也是推动有关服务行业回归规范与理性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