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游客旅游猝死案判决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游客旅游过程中猝死的案子做出了判决,这起判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也让我们看清了当前老年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江某是一个年过六旬的人,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日游期间发生了意外。这次行程安排在第一天和第二天早上分别把集合时间定为凌晨4点15分和3点15分,这让江某这些老年人需要长途奔波并进行高强度的游览活动。还有,导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临时增加了一些原计划外的游览项目,导致当天活动密度大幅增加。江某在首次凌晨集合出游后就表现出疲态,但还是坚持完成了包括攀登长城在内的行程。结果他在第二次凌晨出行途中突发身体不适,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经初步诊断,江某的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江某家属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发现这次旅游行程安排得不合理。法院判定旅行社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一是旅行社没有给游客充分说明这些可能影响游客休息和体力消耗的重大变动;二是旅行社没有通过有效方式询问、记录或者提示游客主动申报健康状况;三是旅行社安排连续极端早出发和增加景点让游览节奏紧张、强度过大。 最终法院认定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承担首要责任。江某知道自己有高血压病史,在参加旅行团时没有如实告知旅行社,在旅途中身体已发出警示信号时也没有及时停止活动休息。同时,法院认定涉案旅行社存在过错并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给这起案件判给旅行社赔偿数额35万元余元。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信息:旅游经营者不能因为游客自己有健康管理责任就免除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面对老年人的时候。他们应该给老年人提供更针对性和有人文关怀的服务。这个案例还揭示了一些问题:一些老年旅游产品在设计和执行上还是比较粗放的,“赶行程”、“加项目”等传统运营思维与老年游客追求舒适、安全的需求存在矛盾。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老年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让“夕阳游”真正成为温馨、舒适、安全的幸福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