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终本"后能否启动破产程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获得救济。本案中,债权人广州某建材公司对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获得生效裁判确认。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认为其提交的合同、结算明细、沟通记录等材料显示仍有千万元级应收款项在结算中,不足以证明资产缺乏,遂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则从破产法的法律规定出发,作出相反判断。
企业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高院的该改判不仅纠正了个案认识偏差,更为全社会树立了明确的司法标准:评价企业清偿能力应回归实质,以实际可用资产和执行程序的真实结果为依据,而不能被账面数据所迷惑。这种理性、务实的司法态度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保护诚实守法的债权人,同时为陷入困难的企业提供制度化的救济渠道。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样的司法改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