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图像、文本等创意内容已成为常见操作。但该新兴领域的法律属性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的一份判决书,为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源于一场创意争议。上海某文化公司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精心设计的提示词生成了多项艺术图片,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这些提示词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多维度信息,凝聚了公司的创作意图和审美选择。不久后,该公司发现网络用户朱某、盛某发布的画作与其作品风格高度相似——且使用的提示词完全一致——甚至被收录进艺术图鉴。愤怒的公司随即将两名用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公司的主张看似有理。他们认为,精心设计的提示词是其智力创作成果,蕴含了明确的创作意图与审美判断,应当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使用这些提示词生成并发布画作,构成对其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辩称,提示词本质上只是词汇的简单组合,属于抽象的创作思想而非具体表达,不应被认定为"作品"。既然不是作品,就谈不上著作权侵权。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观点,但理由更加深入。法院从多个维度进行了分析。从内容属性看,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表达"。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从形式特征看,提示词只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缺乏复杂的结构设计。从独创性角度分析,提示词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的常规表达,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法院深入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要素是"意义在于独创性的表达",需要满足"独立完成"和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两个条件。虽然涉案提示词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并未在表达层面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智力投入,因此不应认定为作品。 这一判决超越了个案本身。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将此类简单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并予以保护,可能会限制语言的自由使用、阻碍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发展,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立法初衷相悖。 该判决反映了司法机构在面对新兴技术时的理性态度。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过度的法律保护可能会形成创新壁垒,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同时,提示词的可复制性和通用性决定了其难以成为排他性权利的对象。允许提示词的自由使用,有利于降低人工智能应用的门槛,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这一判决也为涉及的产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者来说,提示词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通过提示词生成的具体作品仍可能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通过提示词生成更具创意和价值的内容上,而非试图垄断提示词本身。对平台和企业来说,需要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技术不断改变创作方式,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逻辑依然清晰: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想法与方法。黄浦区人民法院这起判决提醒市场主体,在使用新工具的同时,更应把精力放在提升表达创造、完善证据留存和健全合规机制上,推动内容生产走向可持续。边界明确、规则稳定,创新与权利保护才能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