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加大整治“知假买假”力度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呈现“两高一低”新特点

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上海法院系统发布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此举措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与规范市场秩序的平衡提供了有益启示。 司法实践成效显著。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施行以来,两级法院在案件处理中说明了明显的制度优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施行前缩短15%,调撤率达到53.73%,上诉率仅为1.4%,这诸多数据反映出司法程序的高效运行和当事人对裁决的广泛认可。从案件结构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78.2%,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62.1%,表明中小经营者仍是食品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涉诉的主要主体。 "知假买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这是制度实施以来最为显著的变化。数据显示,由"知假买假"者发起的诉讼占比已从施行前的90%以上大幅下降至32.46%,降幅超过三分之二。这一转变表明,司法的规范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遏制了滥诉行为,保护了诚实经营的市场主体。在已结案的判决中,约50%的案件因原告购物数量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或主动下调诉求而获得支持,另50%未获支持的主要原因包括购买行为超出消费需要、证据不足、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让违法者承担后果、让守法者吃下定心丸、让消费者放心消费;上海法院此次发布的通报和案例传递了明确的法治信号:食品药品安全的底线不能突破,依法维权应该被鼓励,但把制度作为牟利工具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制约。只有用更加精准的裁判规则凝聚共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也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