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一家叫某某情歌的音乐公司发现,合肥某企业在举办年会时,不仅让歌手现场演唱了他们的歌,还通过7家网络媒体进行同步直播,观众累计达到了400万人次。尽管这次活动是免费入场的,但企业利用网络平台扩大了影响力,给品牌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认为主办方和表演歌手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公司主张被告侵犯了表演权,要求赔偿13.5万元。被告辩称年会是内部活动且没收费也没付钱给歌手,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但法院认为,这种通过网络直播进行广泛传播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内部活动的范畴,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法院指出,“免费表演”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酬、不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网络直播带来了广泛的传播效应,赋予了表演行为商业属性,不符合法定豁免条件。主办企业作为组织者没取得许可就组织演出,歌手也没获授权就公开表演,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法律专家表示,这个案子明确了网络直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标准。企业在举办文化活动时应该增强著作权意识,依法取得许可或选择公共领域的作品来避免风险。这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也为企业规范文化产品使用提供了指引。在创新传播方式的同时尊重知识产权是构建健康文化生态的基础。各类市场主体要以此为鉴,严守法律边界,共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